机房建设之监控要求
一般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3、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换系统。